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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权利解散公司吗?

来源:重庆劳动律师   网址:http://www.shxsvip.com/   时间:2022-03-09 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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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很多公司都有股份制,一般都是根据出资多少来觉得股东的股份,一般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很多权益。但是,公司如果发生什么困难导致损失,隐名股东有权利解散公司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隐名股东确认后能否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案情简介

  一、2014年,何泉标、江志武签订《玻璃公司合作合同书》,约定何泉标出资5万元,占股30%。玻璃公司成立后,实际上该部分股权由江志武代持。

  二、2015年,何泉标要求江志武控制下的玻璃公司变更自己为显名股东,江志武不允,何泉标便将江志武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出资款5万元。后佛山中院二审判决确认何泉标已取得玻璃公司股权,故出资款不应予以退还。

  三、该诉讼进行期间,江志武与另一股东李小珍一同决议解散玻璃公司,并到工商机构将其注销。

  四、2016年,何泉标再次起诉江志武,仍然请求退还出资款5万元,并另要求其因解散公司赔偿自己20万元。

  五、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佛山中院先前已有判决确认何泉标取得股权,故何泉标请求退还5万出资款于法无据,但江志武在明知股权有争议的情况下,仍然解散并注销公司,致使何泉标的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系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应对何泉标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公司清算文件均不能反映公司剩余财产情况,故酌定损失额为原先的出资款全额5万元。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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