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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立法研究

来源:重庆劳动律师   网址:http://www.shxsvip.com/   时间:2015-07-20 14: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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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是一项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长远意义的制度性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机制转换的关键。产权重组作为企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研究产权重组立法,可以为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创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推动和规范产权重组活动。

    一、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在实践中大致有引入资本重组、转让产权重组和投资参与重组等基本形式。通过这些形式的产权重组,可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产权体系,可以优化产业、行业和企业的规模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改善资产总体,素质,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外部环境不完善,市场运行规则不明确,致使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受到不少困扰,还不能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顺畅进行,未能真正发挥产权重组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产权重组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

    产权重组涉及众多部门,而目前,由于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不明朗,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问题十分严重。不仅不能形成政策的整体合力,有时还产生负面效应,使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十分困难,主要表现为:

    1、 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跨地区资产重组。

    2、财税政策中的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 使跨地区产权重组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直接影响到重组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对影响财税收入的重组行为持反对态度,使重组难以进行。

    3、 产业政策中对外商介入企业产权重组活动缺乏具体的政策引导,对允许外商介入的领域、外商的控股等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政策界限,致使各部门、各地区自行其是。政策界限的不明,直接影响企业重组有效利用外资的力度。

    (二)产权重组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目前规范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规中有关产权重组的相关条款不全,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产权重组进行法律规范,导致实践中产权重组多以行政方式进行,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外部推动的特征,常常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优帮劣、富扶贫”的解困行为,而忽略了市场方式的重组,使企业重组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而扭曲变形。法律的弱化,使产权重组行为极不规范,严重影响了资产重组的效率。

    (三)产权重组中交易主体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产权重组中,产权交易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真正有效的主体大型企业很少参与流动,在产权交易所里供求的往往是价值不大的企业。所以,主体结构的不合理,必定造成供求是借位的,供给的实际上并不是真正需要的。因此,大型企业有效资产的整体、大规模、结构性流动是产权市场供求趋于平衡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也是企业产权重组需解决的一个深层次的矛盾。

    (四)产权重组受国有企业沉重债务的制约。

    据国家经贸委和国资局等部门统计,国有企业的平均负债率1994年在70%以上,1995年达到80%以上,国有企业沉重的债务严重阻碍着经营机制的转换,制约着低效率资产的重组。可以说,清理企业债务是开展产权重组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立法构想

    国有企业产权重组需要一套新的管理体制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上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规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与产权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全国统一的资产重组法规,同时还应制定向外商转让产权的管理办法等资产重组相关法律,以保障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防止不规范行为,最终实现产权重组法制化。立法时应注意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重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管理的立法取向。

    我国目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对现有资产进行存量重组。“九五”时期,国家把抑制通货膨胀作为首要任务,宏观调控从紧,经济增长方式相应地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为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家采取了“抓大、放小、攻难”的改革战略。笔者认为,今后对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国家的改革战略,积极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参与产权流动与重组,对其给予优惠的政策和措施,择优扶强,使存量资产在流动中相对集中,巩固和发展骨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主导优势。

    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在存量资产调整和集中中的作用,建议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产业领域,在相对高的层次上实施“大集团”战略,即以支柱产业为基础,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建立产权关系为重点,结合国有资产存量重组,重点培育一批跨地区、跨部门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立法中要强调大企业集团的形成要把资产重组中的优势扩张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以国有资产的高效益运营原则为基点,形成一套良好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以产权关系界定责权利关系的子母公司,按照产权关系纽带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分离,决策与经营活动分离等原则,实行优化集团内部各主体结构,发挥大企业集团在资产重组中的功能。

    大企业集团在存量资产调整集中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在立法中对其在资产重组中的作用给予肯定也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条块分割的障碍,消除现存的行政性利益障碍,使资产重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其次,大企业集团可以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按优势原则重新组合,扶强并弱,使国有经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整体优势。再次,大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良好的机制与管理方式的输出,对较大范围内的国有经济进行机制和管理重组,还可以利用其资产和其他方面的优势,把债务重组人员重组与产权重组有效地结合起来,消除来自债务及富余人员方面的障碍,从而加速资产重组。

    现在有些人对资产重组的认识存有误区,往往认为那些生产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的企业才需要资产重组,而那些生产经营正常、甚至具有发展优势的企业则不需要产权重组。从国外产权重组的作法和经验来看,产权重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未来竞争中最有潜力的战略资源,是为了形成新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而不是从短期财务上去考虑。我国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应消除人们的错误观念,借鉴国外经验,在立法中鼓励“强强联合”,对“以强带弱”的资产重组,应以增强优势企业实力为原则。

    (二)产权重组中的产权转让立法。

    在市场经济范畴下的产权重组,必须要有相应的产权转让行为和产权转让市场,通过规范化的产权转让活动,合理组织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流失。目前,随着企业产权重组工作的不断开展,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活动,在转移资产存量,优化增量,实现资产重组,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产权转让还具有相当的不规范性,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进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产权转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中的产权转让的法制建设,对产权转让的原则、主体、方式、价格、收入管理及中介机构等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使产权转让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提高产权重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应规定的内容有:

    1、产权的转让原则。 对产权转让的原则既应考虑民法的一般原则,也应充分考虑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反映产权转让的特点。应遵循的原则要有:(1)公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2)坚持平等互利、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原则;(4)切实维护国家权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2、产权转让的限制。 在立法中应规定有些企业不得转让企业产权。这些企业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防、社会公众利益,个人无力经营的高技术风险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原材料、能源开采企业,由国家专卖的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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